5 . 2 . 2 交通锥的锥体边界与其垂直轴成 10012 . 500
5 . 2 . 3 交通锥的底座为边数不小于4而不大于8的正多边形或圆形。
5 . 2 . 4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大于1 5 m m时,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. 7 5 。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 5 m m时,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. 9 0
5 . 2 . 5 交通锥的设计应确保在叠放时不会损坏其反光面。两个交通锥当一个叠放在另一个上时, 其总体高度不**过单个交通锥高度的1 . 2 倍。
5 . 2 . 6 交通锥**部下端可设计有手持的结构 , 该部分不反光,交通警示路锥, 并且高度不**过交通锥总高的0 . 1 或从**部测量不**过 6 0} o
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( 公路) 标准化技术( SAC / TC 223 ) 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 公路科学研究所、 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 苏文英、 奚必仁、 王蕊。J T/T 595 - 2004
5 . 1 . 2 交通锥表面应平整光洁、 颜色均匀一致, 无明显的划痕、 变形及其他缺陷。
5 . 1 . 3 A类交通锥有安全提示作用的白色反光部分,泉州路锥, 在正常使用中不会与交通锥剥离脱开。
5 . 2 形状及质f
5 . 2 . 1 交通锥的**部外径为60 mm士15 mm , 其上表面可有一直径为40 mm士 5mm、 边缘光滑的圆孔。
生产厂商的名称、 商标或其他有关信息;
b )应用的标准号, 如二 J T / T x x x 一xxxx;
c ) 交通锥的类别;
d )生产日 期及批号等。
8 . 2标志的面积不**过3 0 c m 2 , 在正常的视认距离内字迹清晰, 并且在交通锥的有效使用期限该标志应牢固耐用。
8 . 3 交通锥的包装、 运输和贮存:
a ) 交通锥的包装、 运输和贮存应考虑方便、 安全, 并保证交通锥的性能不会下降。
b ) 每个独立的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、 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信息。